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 时间:2022-10-11

外国语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试行)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开课条件 

第一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是开课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教学大纲。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应在开课前由教学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订或选用科学可行的教学大纲,由各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报学院备案。

第三条 各门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为:已确定主讲教师;编、选好适用的教材;制订或选用好适用的教学大纲;制定好教学进度、作业、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各系部在制定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几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经系主任和教学副院长确定已具备上述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四条 对所开设的必修课,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积极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教学手段、题库等方面的基本建设。各系部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基本建设和重点课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力量实施。

第五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有利于加强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形成。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应对该课程的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料。

二、任课教师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忠诚教育事业;熟练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艺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实践,完成与其职称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主讲教师应具备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对于初步掌握拟开设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过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且效果较好的优秀助教,经系部主任同意,可以担任专科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八条 凡不具备第七条要求的助教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系主任和主讲教师的同意,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担任该课程部分章节的讲授工作。所用教案须经主讲教师审阅。如属首次讲课,还应经过试讲合格后方能上课。系部要及时作好新开课教师的听课、评议工作。

第九条 因教学需要聘请院外人员担任教学任务,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者,经学院聘请,教务处备案,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

2.凡获得其他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本科学历,在某方面确有所长,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的人员,经系部提出聘请计划,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担任一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3.凡不具备上述两条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讲课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确因教学需要,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还需安排试讲,经评议合格后方可兼课。

三、教学要求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详细的教案。教案要明确教学目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明确各章节教学的重点、难点和时间分配,并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适应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应认真准备与课程有关的资料及其它教具,有条件的课程应制作课件。

第十一条 教师讲课不得迟到和早退,不随意调课。教师进入课堂要衣冠整洁、注意仪表、言行文明。

第十二条 教师授课应当做到概念准确,思路清晰,论证严密,重点突出,富于启发性;要因材施教,深入浅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要讲普通话,语言要明白流畅、准确生动;要写规范字,板书要整齐,布局要合理;要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讲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教师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课堂讨论,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允许发表不同意见,注意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讨论结束时,应认真总结,引导学生正确掌握讨论内容,强化讨论效果。

第十四条 课程一旦开出,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需由任课教师或相关部门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和学院、教务处审定后,方能调课、停课或增减课时。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课时数,布置适当的课外作业,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课外作业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平时作业的情况应当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一般占总成绩的15-30%左右。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做好辅导答疑和补缺扶差等课外辅导工作,并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考查和考试,考试有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一个班级每个学期的期末考试科目应在四门以下。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察学生的知识,又要考察学生的能力。

第十八条 成绩评定。考试科目: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70%,期中考试和平时作业占总成绩的30%;考查科目: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习、作业、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教学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进修和科研等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要把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教学评估等方面的资料归档,作为教师职务聘任、评选先进等方面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可经系、院或有关部门评定,授予相应的称号,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或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或不能完成教学任务,教学中经常出现科学性错误,或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有较严重错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评奖评优、停发人才津贴、取消晋职晋级、暂停授课资格) ,或按程序调离教学岗位。

外国语学院 202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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