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外国语学院在籍学生,成绩统一由学院协同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
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评定比例为:
原则上各班级课程采取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70%;若进行教学改革试点班级,可根据实际和教学需要进行调整。(如采取平时成绩占40%, 期末考试占60%)。
毕业论文(设计) 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毕业论文 (设计) 的最终成绩依据指导教师、答辩小组给出的成绩评定,原则上二者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学的,每学期都进行考核者,该课程每期按一门课程计算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 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记分册”记载学生成绩。教师应于所教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送交教务处。学生可在假期上教务处网站查询成绩。
第四条 有旷课、病事假的学生,按有关规定需扣减其相关课程总评成绩。平时缺席达到全部课程学时的1/3 (含) 以上者,由任课教师统一上报外国语学院教学秘书处,再由教学秘书上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五条 课程考试试卷由外国语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六条 教学秘书应在学期末考试结束一周内将本学期学生成绩汇总存档和上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学生毕业前,教学秘书输出学生全部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留院存档,另一份转辅导员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1 个月内查阅本人成绩,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生认为成绩登记有误,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外国语学院核查,若确实登记有误,凭教师原始记分册和试卷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办理更改手续;若属错误给分,则由评分老师报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更改。
第九条 非外国语学院学生查阅成绩者,须凭相关院系的证明并经外国语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十条 本规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修订日期:2016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