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试卷评定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明确试卷评阅教师的责任,加强对试卷评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一、在阅卷前,学院主管教学领导负责组织阅卷教师学习和熟悉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二、阅卷教师要严格参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和评分,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公正、评分确切、核分无误。
三、阅卷教师不得涂改学生试卷,不得在学生试卷上随意写字、打草稿或标注除本规定之外的任何标记,不得损坏、丢失试卷,不得私拆试卷。
四、试卷批阅、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五、阅卷一律采用得分制,不采用扣分制,要严格按照评分细则中的采分点打分。有步骤分的需按步骤给分,不得只给总分。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答案正确给分,不打“ √ ”,答案错误 (或空白) 需打“ × ”。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的小分直接写在答案右侧,并在大题头处写总分。其它类型题每题的小题头处应写上小分,大题头处写上总分;答案完全错误(或空白) 需打“ × ”,题头处应写上零分。每道题得分写在题号左侧,分数前不得写“+”号。每道题如有小数则保留小数点后1 位。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六、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出现笔误、误评或漏评需更改时,要将原标记或分数用一条斜线划掉后改正,并在改动处下方签上姓名。
七、用读卡机阅卷的客观性试题,卷首的阅卷人由操作者签全名并在括号内注明“机读”二字。
八、院里要组织教师(核分人) 对试卷进行复查并核分。核分人首先要认真复查,如发现问题,通知阅卷教师按本规定改正。然后进行核分,如实登记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调整分数,确保成绩的公平准确性。
九、阅卷人、核分人要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亲笔签上姓名。
十、试卷拆封登记完成绩后,用学校印制的统一封面,以班为单位,按学号排序,重新将试卷装订成册,放在外国语学院办公室统一保管。
修订日期:2017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