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22-10-10

外国语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和考务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严肃考试纪律,特提出如下规定:

一、考前准备

1. 在考试前三周,教务处制定下发期末考试安排意见。

2.公共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确定,专业课考试时间由外国语学院确定。考场安排、监考教师安排由外国语学院负责。

3.外国语学院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将各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考场安排、监考教师(每个考场设两名监考教师) 安排交到教务处。教务处统一编排考试安排总表,并于考试的前一周下发执行。

4.由外国语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并负责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确定为期末考试试题。

5.期末试题要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样式设计成试卷。

6.由外国语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试卷的印刷,封卷后,将试卷送交到考生所在单位存放备考。

7.做好保密工作,外国语学院确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和保管。

8.考试前各教学单位安排好考场,编排好考生的考号,每考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 人。

9.外国语学院负责摆好考场的桌椅,书桌膛清空并朝前,桌间拉开一定的距离,打扫好考场的卫生。

10.要求外国语学院教学和学生管理领导组织召开好“考前三会”。其中学生动员会,尽量在大学生活动中心这样的场所召开,若条件不允许,则分年级在阶梯教室召开。学生动员会上外国语学院领导都要参加并对期末考试提出要求。监考的培训会由主管教学院长组织召开,考试协调会由学院办公室牵头召开。

二、监考人员须知

1.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5 分钟到本单位领取试卷,考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向学生发卷。

2.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检查学生是否将教材、参考书、学习笔记和其它带字纸张带进考场,若有带进的一律放在监考教师规定的地点。

3.监考人员不负责解释考题中的任何问题,若发现考卷中有问题应请主考教师解释。

4.监考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巡视,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不准互相闲谈,不准看书、看报,不准接听和打手机,并使手机处于关闭状态。

5.监考人员对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作弊学生试卷,并将其清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写出情况说明,由院里核实认定,签署处理意见后及时报教务处。

6.学生在考试中途若必须暂时离开考场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且应由一名监考人员随同前往。

7.在考试过程中,若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监考人员应与主考教师共同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教务处报告。

8.除有关领导、主考、巡考外,监考人员应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9.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收好考卷,核对无误后,将考卷送到院里进行装订,并详细填写试卷封面。

三、考生须知

1.考生必须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30 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将教材、参考书、学习笔记及其它带字纸张带进考场。

3.考试开始30 分钟之内不准任何学生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学生也不许离开考场,等考试结束后统一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4.考生交卷后马上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更不准大声喧哗而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若有急事确需处理,应举手报告,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办理。

6.考生要严守考场纪律,按照考号入座,不准做任何影响考试的事情,考生间不准随意借考试用具,对考试作弊者,学院将按学籍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7.学生姓名及其他与本人身份有关的文字应写在规定的地方,若有在试卷上做记号者,一经核实,按作弊处理。

8.学生不准携带BP机、手机、商务通等进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四、阅卷

1.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考试单位要及时将装订封好的试卷交给有关院。教师教育学院组织教师阅卷,对有条件的课程,要组织有关教师共同阅卷,实行流水作业。

2.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一律在本单位指定的阅卷地点阅卷。

3.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评定试卷,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4.阅卷教师不得在试卷上涂改或打草稿,不得损坏或丢失试卷,不得私拆装订线。

5.阅卷一律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

6.评卷符号清晰明确,对错分明,不允许无评卷符号而直接写得分。

7.记分数字清楚,每小题都写得分,统一标注在题号的左侧。

8.院里须有专人(不能是阅卷教师) 负责核分,核分人要认真核分,确保成绩的准确性。阅卷结束后,要在试卷上标明阅卷人、核分人,须用手写签名。

9.试卷拆封登记完成绩后,经院领导审查签字后重新装订成册,装订时以班为单位按学生学号顺序排列,封面按学校要求设计并填全内容。

10.试卷放在学院统一保管,外国语学院要有专人保管试卷,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

11.教学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阅卷及试卷保管情况进行抽查。

五、成绩核定与管理

1.学生考试科目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 70%。

2.任课教师必须在期末考试前,把学生的平时成绩填入成绩报告单报到院里。

3.教师批卷结束后,由学院或各系部领导、核分人、主考教师共同拆封,当场抄分,填写好成绩报告单。

4.任课教师和各系部认真完成卷面分析与教学质量分析报告,按时上交。

5.外国语学院将填写好的“成绩报告单”和“学生成绩统计表”等按规定时间交到教务处。

六、缓考

1.凡申请缓考者应在考试前五天提出申请,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长审批,如临时需要缓考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

2.凡参加缓考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缓考的学

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

3.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开课单位负责准备试题、组织考试、阅卷等工作。

七、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几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 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 对考试违纪的处理:

1.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2.取消参加下次同类考试资格;

3.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两份) 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8.组织作弊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

10.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

1.取消当次考试成绩;

2.取消参加下次同类考试资格;

3.属于上述第1-7 种形式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4.属于上述第8-10 种形式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修订日期: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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