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就业的新政策

作者: 时间:2013-05-11

鼓励基层就业政策:       

概括讲有四个方面,一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就业补贴政策。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在基层和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三是选聘招录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对有基层经历的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地市以上公务员考录时扩大比例。教育部提出,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四是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近年来,有关部门主要实施了4个专门计划,:中组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原人事部“三支一扶”、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国办《通知》提出要继续实施项目完善并扩大范围,主要包括四方面要求:一是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基层就业专门项目要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加。二是要制定各项目待遇政策衔接的办法。三是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四是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那些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完善办法。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这项政策主要是要求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并规定所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不住要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应届毕业生服兵役的优惠政策:

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了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排使用政策外,还享受五、六月份提前进校预征、政府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考学升学优惠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等政策,具有普通本科高校学历且表现优秀的还可以直接提升军官。

其中,考学升学优惠政策包括: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国家将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调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加大应用型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优化硕士研究生培养结构,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同时,教育部将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二学历规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国家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通知》对此提出四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一,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在校期间,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

第二,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一是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政策规定,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符合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规定的,享受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政策;三是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一些地方规定更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

第三,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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