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2-04

大庆师范学院文件

庆师院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大庆师范学院

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现将学院制订的《大庆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周知并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4月28日

主题词:学术活动管理办法通知

大庆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2008年4月29日印发

录入:郭莉 校稿:刘晓华 共印25份

大庆师范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学院学术活动水平,活跃学术空气,扩大信息交流受益面,不断增强和提高学院的学术声望和学术地位,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各类学术活动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研究和探索学术前沿问题,为学院的学科建设服务,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地方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学 术 活动

第二条学院各单位每年初要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并将活动计划,包括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或学术讲座等计划,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编制学院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条凡拟出国参加国际科技交流活动者,须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拟邀请国内外专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者,应充分了解被邀请人的学术方向和水平,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到科研

处登记备案,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术活动经费由学院每年向科研处拨专款,科研处根据各单位重大学术活动计划统筹管理使用。此项经费主要用于由学院各单位牵头主办或承办的对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学术会议以及外聘专家的学术报告等。

第六条院级年度学术活动计划,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凡列入学院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拟邀请院外专家来院进行学术交流,举办学术报告,首先提交所在系(院)学术分委员会讨论,确定被邀请人的报告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为了吸引、鼓励校内外专家积极支持学术报告活动,学院对列入学院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学术报告人给予相应的报告费。学院设立学术报告专项经费,学术报告人的报告费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系(院)级学术报告费由系里支付。

校外专家报告费的标准

1.第一档次3000元人民币/场,包括:院士、国务院学科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等国内外具有突出影响的专家、学者。

2.第二档次2000元人民币/场,包括:博士生导师及全国专业性学会的会长、理事长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

3.第三档次1000元人民币/场,包括:教授、硕士生导师等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我院聘请的国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费给付比照国内标准执行。

校内教师报告费的给付标准为

具有讲师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每年要义务做一次学术报告,义务以外每多做一次院级学术报告,教授每次500元,副教授每次400元,讲师每次300元。

第八条凡拟主办或承办大型学术会议的单位,需在每年3月份填写“年度重大学术会议计划登记表”,上报科研处。如需学院投资,需详细说明经费的用途,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取得经费。凡未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自行举办的学术会议,一切费用由主办单位自理。

第九条凡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聘请专家来院讲学、承办大型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使用经费,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条凡使用本人科研项目经费,参加与本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时,需持有会议正式邀请函件到科研处登记后,方可办理经费支出或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所进行的一切学术活动结束后,都必须进行总结汇报。

(一)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送交活动情况总结报告、工作报告各一份,由科研处存档。

(二)在国内参加学术交流,应在报销经费前向科研处提交活动汇报和相关学术资料的复印件。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讲学,应在讲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送交活动总结、讲学资料和照片各一份。

(四)承办学术会议、举办各类学术讲座等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科研处送交活动总结、照片等各一份。

(五)所有的学术活动都必须围绕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方向、围绕学院发展内涵或围绕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来进行。

若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者,除该项活动经费不予报销外,所在单位一切学术活动在一年内不列入学院计划。

第三章 学 术 论 文

第十二条凡向国外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会议、国外学者寄送或携带科技资料,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附对外交流资料复印件一份,送科研处存档。

第十三条凡我院人员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属于本学科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属于本学科的学术著作应及时上报所在单位,每学期期末由所在单位汇总编制后,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和主管院长审核后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研处。原庆师院发[2007]17号管理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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