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8-30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大庆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周知并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师范学院

2016年6月24日

大庆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2016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4份

大庆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向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增强服务油田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研成果认定和奖励的全过程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一致性原则。科研成果必须与教师的学科专业领域相一致。

(三)真实性原则。科研成果不得违反学术道德,不得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

(四)奖励适当原则。奖励标准设置坚持既与所取得的成绩和荣誉相当,又与学校财力相适应,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五)以项目为单位实施奖励的原则。除个人单独取得的专项科研成果外,凡是由集体或团队共同承担研究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均以项目为单位实施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科研奖励包括科研获奖奖励、科研项目结题奖、高水平论文奖、高层次文学艺术创作类奖、专利和咨询建议奖、应用效益奖等。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大庆师范学院的在职教师。

第五条 奖励条件

(一)所有申请获奖成果应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的成果。

(二)所有申请获奖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大庆师范学院,且以我校教师为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

(三)申请获奖的科研获奖成果必须持有加盖政府部门公章的奖励证书和文件;科研项目必须持有政府部门项目批文,并归学校主管部门管理;专利必须有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

(四)所有申报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事先在学校主管部门登记的成果。

第二章 科研获奖奖励标准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高水平科研获奖奖励标准为:

(一)专著类: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论文类: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编著、译著、调研报告等其他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七条 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获得教育部奖励按照国家级对待,获得其它部委奖励按照省部级对待。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高水平科研获奖奖励标准为: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3万元。

第九条自然科学类科研成果获得科技部奖励按照国家级对待,获得其它部委奖励按照省部级对待。

第十条 对国家级文学艺术创作奖获得者,学校按上级所发奖金的50%追加奖励;省部级获奖,学校按上级所发奖金的30%追加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成果获同类不同级别奖项不重复奖励,奖金取最高值。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重点、一般(面上)、青年、专项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国家级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等单列学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资助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获得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重点、一般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5万元、4万元。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面上、青年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6万元、4万元、2万元。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项目、一般(专项)、青年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或委托、一般、青年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奖励标准为1万元。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结题奖励在项目正常结题时全额奖励,如延期结题,奖励每年递减奖金总额的50%,如项目不能结题,奖金不予发放。对于结项时获得“优秀”、“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分别追加奖励3万元、2万元。对于结项时获得“优秀”或“国内先进”、“良好”或“省内领先”的省部级项目,分别追加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四章 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高水平论文是指以“大庆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作者身份符合第四条规定且作为第一作者。高水平论文奖励由第一作者负责分配奖金。所发表论文不重复奖励,奖金取最高值。单篇高水平论文奖励金额最高限额2万元。

第十五条 大庆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类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为:

(一)被CSSCI核心期刊库(当年版)收录的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等报纸发表的论文且字数在2000字以上,每篇奖励0.5万元。

(二)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三)被北大核心期刊库(当年版)收录的论文或复合影响因子在0.6以上,每篇奖励0.2万元。

(四)被CP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第十六条 大庆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类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标准为:

(一)被SCI收录的论文所获奖金以0.5万元为基础,期刊影响因子大于1时,影响因子每再增加1,奖励金额增加0.5万元。

(二)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在国内学术期刊发表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三)被北大核心期刊库收录的论文或复合影响因子在0.6以上,每篇奖励0.2万元。

(四)被CP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第五章 高层次文学艺术创作类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文学艺术创作类奖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参加由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举办的国家级作品展和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件)分别奖励0.8万元、0.6万元和0.4万元;

(二)参加省级有关部门作品展和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件)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上述“国家级作品展和比赛”是指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作品展和比赛;

上述“省级有关部门作品展和比赛”是指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文联、省美协、省音乐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主办的作品展和比赛。

第六章 专利和咨询建议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对我校教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权人为大庆师范学院,并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了有形化成果,并能够提供应用证明的职务发明专利给予奖励。其中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学校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对获得授权且与学校学科专业紧密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给予0.2万元、0.1万元奖励。对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咨询建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编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文库每项奖励4万元;咨询报告和政府建议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用的,奖励金额等事项提请相关会议决定。

(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参与行业标准、主持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七章 应用效益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 应用成果奖励标准:按该项目直接为学校创造纯利润的70%给予项目组奖励,奖励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为学校创造纯利润的25%给予项目组所在二级院(部),用于学科专业建设。为学校创造纯利润的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掌握,专款专用。应用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

1.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提出的新概念、新方法、新模式等研究成果。包括:

1.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成果;

2.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区域开发、资源的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与经济论证和组织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八章 其他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能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开发研究,在校内开发的应用研究成果已产生效益的,两年内学校免收其应上缴各项费用,第三年按照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自筹资金建立相应的科研奖项。

第九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师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励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应职能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职能部门将复议申请的书面材料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复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职能部门接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将举报、投诉材料送交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举报事件进行事实认定。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已获奖的要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获得科研项目结题奖励的科研项目如被撤项,追回奖金及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评审资格,并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项目负责人调离大庆师范学院,不再享受以上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奖励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大庆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庆师院发〔2008〕24号)和《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庆师院发〔2011〕1号)中科研奖励部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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